杭州云會五金電鍍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位于杭州市區(qū)北郊良渚附近,距離市中心20公里,近接104國道、杭寧高速。公司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建筑面積近1萬平方米,現有員工200多人。2006年1月公司通過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公司主要從事各類電鍍加工,產品有鍍銅、鍍鎳、鍍鉻、鍍鋅、鍍錫、仿金、仿古銅、亞光鎳、黑鎳、鋅鎳合金電鍍、鍍金、代鉻等,同時附設小刀、指甲鉗、開罐器等小五金產品生產、加工基地。五金產品以出口為主,兼顧,本公司竭誠歡迎國內外客戶光臨、惠顧。
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杭州云會五金電鍍有限公司
- 簡稱:
- 云會五金電鍍
- 主要經營產品:
- 電鍍加工 , 指甲鉗 , 小刀 , 開罐器
- 經營范圍:
- 電鍍加工、五金制造(在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經營)。貨物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項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規(guī)限制的項目在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
-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 330184000005040
- 發(fā)證機關:
- 杭州市余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tài):
- 存續(xù)
- 經營模式:
- 生產加工 [已實地認證]
- 成立時間:
- 1990年04月09日
- 注冊資本:
- 702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yè):
- 觀賞刀具 » 余杭區(qū)觀賞刀具
- 所屬城市黃頁:
- 杭州企業(yè)網 » 余杭區(qū) » 余杭區(qū)仁和鎮(zhèn)
- 順企編碼:
- 4702666
杭州云會五金電鍍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沈林興 | 55.29% | 人民幣388.6萬元 |
馬金初 | 23.82% | 人民幣167.4萬元 |
唐永來 | 20.9% | 人民幣146.9萬元 |
杭州云會五金電鍍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換發(f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zhí)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037592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3-14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037592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3-14 | |
住所變更 | 住所: 杭州余杭區(qū)仁和街道柵莊橋村; 許可經營項目: 電鍍加工、五金制造(在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經營)。; 營業(yè)期限: 1990-4-9 至 2033-4-8; 電話:; | 住所: 杭州余杭區(qū)仁和鎮(zhèn)柵莊橋村; 許可經營項目: 電鍍加工、五金制造(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至2012年3月22日)。; 營業(yè)期限: 1990-4-9 至 2013-4-8; 電話:; | 2012-04-19 |
住所變更 | 住所: 杭州余杭區(qū)仁和街道柵莊橋村 許可經營項目: 電鍍加工、五金制造(在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經營)。 營業(yè)期限: -- 至 -- 電話: | 住所: 杭州余杭區(qū)仁和鎮(zhèn)柵莊橋村 許可經營項目: 電鍍加工、五金制造(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至年月日)。 營業(yè)期限: -- 至 -- 電話: | 2012-04-19 |
住所變更 | 住所: 杭州余杭區(qū)仁和鎮(zhèn)柵莊橋村; 一般經營項目: 貨物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項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規(guī)限制的項目在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 電話:; | 住所: 杭州余杭區(qū)仁和鎮(zhèn)楊家斗.; 一般經營項目: 電鍍加工、五金制造。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 電話:; | 2010-09-07 |
注冊資本變更 | 注冊資本: 702.9萬人民幣; 實收資本: 702.9萬人民幣; 注冊號: ; 股東: 唐永來, 146.9萬; 馬金初, 167.4萬; 沈林興, 388.6萬; 組織機構: 高鵬云 職務: 監(jiān)事; 沈林興 職務: 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 注冊資本: 70.29萬人民幣; 實收資本: 70.29萬人民幣; 注冊號: 855; 股東: 張永來, 14.69萬; 馬金初, 16.74萬; 沈林興, 38.86萬; 組織機構: | 2007-07-30 |
注冊資本變更 | 注冊資本: 702.9萬人民幣; 實收資本: 702.9萬人民幣; 注冊號: ; 股東: 唐永來, 146.9萬; 馬金初, 167.4萬; 沈林興, 388.6萬; 組織機構: 高鵬云 職務: 監(jiān)事; 沈林興 職務: 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 注冊資本: 70.29萬人民幣; 實收資本: 70.29萬人民幣; 注冊號: 855; 股東: 張永來, 14.69萬; 馬金初, 16.74萬; 沈林興, 38.86萬; 組織機構: | 2007-07-30 |
名稱變更 | 企業(yè)名稱: 杭州云會五金電鍍有限公司;注冊資本:70.29;企業(yè)類型:173;主營:電鍍加工、五金制造。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 | 企業(yè)名稱:杭州制刀廠云會電鍍分廠;注冊資本:36.2;企業(yè)類型:36.2;主營:電鍍加工( 憑許可證 )。; | 2003-03-12 |
住所變更 | 經營場所:杭州余杭區(qū)仁和鎮(zhèn)楊家斗.;電話:; | 經營場所:杭州余杭區(qū)云會鄉(xiāng)楊家斗.;電話:; | 2002-01-25 |
住所變更 | 經營場所:杭州余杭區(qū)仁和鎮(zhèn)楊家斗. 電話: | 經營場所:杭州余杭區(qū)云會鄉(xiāng)楊家斗. 電話: | 2002-01-25 |
杭州云會五金電鍍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沈林興 | 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
高鵬云 | 監(jiān)事 |
杭州云會五金電鍍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余環(huán)罰[2015]第11號 | 區(qū)環(huán)保局 | 杭 州 市 余 杭 區(qū) 環(huán) 境 保 護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2015年4月23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zhí)法檢查,當事人正在生產,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廢水標排口有廢水正在排放,余杭區(qū)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工作人員分別對當事人含鉻廢水處理后廢水、排放口廢水采水樣。經監(jiān)測分析,當事人含鉻廢水處理后廢水中總鉻為0.91 mg/L、排放口廢水中總磷為10.8 mg/L,均超過了國家規(guī)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我局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調查,并于2015年5月25日向當事人下發(fā)整改通知書。 經查明,當事人位于杭州余杭區(qū)仁和街道柵莊橋村,主要從事五金電鍍加工。當事人已取得《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其副本中載明:當事人有毒污染物排放標準執(zhí)行GB21900-2008《電鍍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標準》表3中的排放限值等內容。2015年4月23日,經采樣后監(jiān)測分析,當事人含鉻廢水處理后廢水中總鉻為0.91 mg/L、排放口廢水中總磷為10.8 mg/L,均超過了國家規(guī)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電鍍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標準》表3中的排放限值:總鉻≤0.5 mg/L;DB33/887-2013《工業(yè)企業(yè)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表1(工業(yè)企業(yè)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總磷≤8mg/L],當事人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 2015年8月7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余環(huán)聽告[2015]第11號《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但提交了一份要求減輕處罰的申請報告。2015年8月12日,經我局現場踏勘,當事人新增含鉻廢水二級中和沉淀池和總磷廢水化驗分析設備,且積極配合環(huán)保部門調查,本著罰教相結合的原則,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形予以考慮。 我局認為:2015年4月23日,當事人含鉻廢水處理后廢水中總鉻為0.91 mg/L、排放口廢水中總磷為10.8 mg/L,均超過了國家規(guī)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構成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以上行為違反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第三條“……;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的,應當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guī)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之規(guī)定。 依據《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之規(guī)定,綜合當事人規(guī)模、違法性質、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 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 當事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復印件將罰款繳至杭州市余杭區(qū)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專戶,我局將憑“一般繳款書”副聯開具發(fā)票。逾期不繳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杭州市余杭區(qū)環(huán)境保護局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 2015-08-13 | ||
臨運罰決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91號 | 道路運輸管理處 | 2015年2月4日9時20分,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在02省道志華飯店門口現場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駕駛員陳文華駕駛的浙AH3279廂式貨車前一次審驗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止,而本次審驗時間為2014年9月30日,已超期十七個月,涉嫌營運貨運車輛未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審驗。按照規(guī)定程序,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于2015年2月4日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在2013年9月30日,即浙AH3279廂式貨車審驗有效期到期后,一直未按規(guī)定及時接受余杭區(qū)道路運輸管理處的年度審驗,直到2015年2月4日,才被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檢查發(fā)現,逾期十七個月未審驗。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杭州市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營運貨運車輛應按規(guī)定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年度審驗”的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2015年2月4日由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內容:違法行為發(fā)生時間、地點、當事人信息以及車輛年度審驗超期情況。 2、2015年2月5日由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對受委托人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內容:受委托人證明營運貨運車輛未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審驗的事實。 3、當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3279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卡復印件1份。證明內容:當事人車輛逾期審驗的信息。 4、當事人自愿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傳真件1份。證明內容: 當事人的信息。 5、當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3279道路運輸證的復印件1份。證 第1頁共2頁 明內容:當事人車輛的信息。 6、當事人委托陳文華辦理浙AH3279違章事宜的委托書傳真件1份。證明內容:違章事宜代處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陳文華自愿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1份。證 明內容:受委托人的個人信息。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于2015年2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運罰先告字 [2015]第33018502201500091號)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人民幣貳佰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對上述擬處理決定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并要求當場處理。 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鑒于當事人的行為未對道路運輸營運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后果,主動配合執(zhí)受委托人員查處違法行為,如實交待違法行為?,F依據《杭州市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每逾期1個月(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的,可按每輛車100元處以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钡囊?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壹仟柒佰元人民幣。 限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臨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錢王信用社,賬戶:臨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專戶,賬號:*326。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安市交通運輸局或者臨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臨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將依法申請臨安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2015年2月5日 第2頁共2頁 | 2015-02-05 | ||
臨運罰決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91號 | 道路運輸管理處 | 2015年2月4日9時20分,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在02省道志華飯店門口現場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駕駛員陳文華駕駛的浙AH3279廂式貨車前一次審驗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止,而本次審驗時間為2014年9月30日,已超期十七個月,涉嫌營運貨運車輛未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審驗。按照規(guī)定程序,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于2015年2月4日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在2013年9月30日,即浙AH3279廂式貨車審驗有效期到期后,一直未按規(guī)定及時接受余杭區(qū)道路運輸管理處的年度審驗,直到2015年2月4日,才被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檢查發(fā)現,逾期十七個月未審驗。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杭州市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營運貨運車輛應按規(guī)定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年度審驗”的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2015年2月4日由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內容:違法行為發(fā)生時間、地點、當事人信息以及車輛年度審驗超期情況。 2、2015年2月5日由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對受委托人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內容:受委托人證明營運貨運車輛未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審驗的事實。 3、當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3279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卡復印件1份。證明內容:當事人車輛逾期審驗的信息。 4、當事人自愿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傳真件1份。證明內容: 當事人的信息。 5、當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3279道路運輸證的復印件1份。證 第1頁共2頁 明內容:當事人車輛的信息。 6、當事人委托陳文華辦理浙AH3279違章事宜的委托書傳真件1份。證明內容:違章事宜代處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陳文華自愿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1份。證 明內容:受委托人的個人信息。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于2015年2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運罰先告字 [2015]第33018502201500091號)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人民幣貳佰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對上述擬處理決定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并要求當場處理。 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鑒于當事人的行為未對道路運輸營運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后果,主動配合執(zhí)受委托人員查處違法行為,如實交待違法行為。現依據《杭州市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每逾期1個月(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的,可按每輛車100元處以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钡囊?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壹仟柒佰元人民幣。 限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臨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錢王信用社,賬戶:臨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專戶,賬號:*326。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安市交通運輸局或者臨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臨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將依法申請臨安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2015年2月5日 第2頁共2頁 | 2015-02-05 | ||
臨運罰決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91號 | 道路運輸管理處 | 2015年2月4日9時20分,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在02省道志華飯店門口現場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駕駛員陳文華駕駛的浙AH3279廂式貨車前一次審驗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止,而本次審驗時間為2014年9月30日,已超期十七個月,涉嫌營運貨運車輛未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審驗。按照規(guī)定程序,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于2015年2月4日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在2013年9月30日,即浙AH3279廂式貨車審驗有效期到期后,一直未按規(guī)定及時接受余杭區(qū)道路運輸管理處的年度審驗,直到2015年2月4日,才被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檢查發(fā)現,逾期十七個月未審驗。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杭州市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營運貨運車輛應按規(guī)定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年度審驗”的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2015年2月4日由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內容:違法行為發(fā)生時間、地點、當事人信息以及車輛年度審驗超期情況。 2、2015年2月5日由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對受委托人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內容:受委托人證明營運貨運車輛未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審驗的事實。 3、當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3279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卡復印件1份。證明內容:當事人車輛逾期審驗的信息。 4、當事人自愿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傳真件1份。證明內容: 當事人的信息。 5、當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3279道路運輸證的復印件1份。證 第1頁共2頁 明內容:當事人車輛的信息。 6、當事人委托陳文華辦理浙AH3279違章事宜的委托書傳真件1份。證明內容:違章事宜代處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陳文華自愿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1份。證 明內容:受委托人的個人信息。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于2015年2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運罰先告字 [2015]第33018502201500091號)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人民幣貳佰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對上述擬處理決定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并要求當場處理。 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鑒于當事人的行為未對道路運輸營運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后果,主動配合執(zhí)受委托人員查處違法行為,如實交待違法行為?,F依據《杭州市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每逾期1個月(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的,可按每輛車100元處以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钡囊?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壹仟柒佰元人民幣。 限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臨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錢王信用社,賬戶:臨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專戶,賬號:*326。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安市交通運輸局或者臨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臨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將依法申請臨安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2015年2月5日 第2頁共2頁 | 2015-02-05 | ||
臨運罰決字[2015]第33018502201500091號 | 道路運輸管理處 | 2015年2月4日9時20分,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在02省道志華飯店門口現場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駕駛員陳文華駕駛的浙AH3279廂式貨車前一次審驗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止,而本次審驗時間為2014年9月30日,已超期十七個月,涉嫌營運貨運車輛未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審驗。按照規(guī)定程序,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于2015年2月4日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當事人在2013年9月30日,即浙AH3279廂式貨車審驗有效期到期后,一直未按規(guī)定及時接受余杭區(qū)道路運輸管理處的年度審驗,直到2015年2月4日,才被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檢查發(fā)現,逾期十七個月未審驗。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杭州市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營運貨運車輛應按規(guī)定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年度審驗”的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2015年2月4日由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內容:違法行為發(fā)生時間、地點、當事人信息以及車輛年度審驗超期情況。 2、2015年2月5日由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執(zhí)法人員對受委托人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內容:受委托人證明營運貨運車輛未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審驗的事實。 3、當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3279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卡復印件1份。證明內容:當事人車輛逾期審驗的信息。 4、當事人自愿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傳真件1份。證明內容: 當事人的信息。 5、當事人自愿提供的浙AH3279道路運輸證的復印件1份。證 第1頁共2頁 明內容:當事人車輛的信息。 6、當事人委托陳文華辦理浙AH3279違章事宜的委托書傳真件1份。證明內容:違章事宜代處理的委托信息。 7、受委托人陳文華自愿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1份。證 明內容:受委托人的個人信息。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于2015年2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運罰先告字 [2015]第33018502201500091號)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人民幣貳佰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對上述擬處理決定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并要求當場處理。 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鑒于當事人的行為未對道路運輸營運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后果,主動配合執(zhí)受委托人員查處違法行為,如實交待違法行為?,F依據《杭州市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每逾期1個月(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的,可按每輛車100元處以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钡囊?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壹仟柒佰元人民幣。 限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臨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錢王信用社,賬戶:臨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專戶,賬號:*326。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安市交通運輸局或者臨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臨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將依法申請臨安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臨安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2015年2月5日 第2頁共2頁 | 2015-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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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tài)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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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9712 | 云星 | 手工器械 | 8 | 商標續(xù)展完成 | 1997-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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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杭州云會五金電鍍有限公司與杭州年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 2016-10-09 | (2016)浙0111執(zhí)3531號 |
杭州云會五金電鍍有限公司與杭州鎧鎧機械工具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3-15 | (2015)杭蕭商初字第5598號 |
瑞安市華錦電鍍設備有限公司與杭州云會五金電鍍有限公司定作合同 | 2014-12-12 | (2014)溫瑞商初字第3399號 |
杭州云會五金電鍍有限公司、沈林興申請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書 | 2015-12-31 | (2015)杭余催字第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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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云會五金電鍍有限公司五金分公司 | 杭州余杭區(qū)仁和街道九龍村沈家門 | 2008-03-28 00:00:00.000 |